|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|
| 第 十二 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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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三 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四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六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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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四 條 |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得票順序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及監事之選舉,除召開會員大會時,由全瞪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外,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成立司選委員會報主管機關,以通訊選舉辦法代之,但應隔屆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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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五 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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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六 條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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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七 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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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八 條 |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| 第 十九 條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運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|
| 第 二十 條 |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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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二十一 條 |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秘書長需為本會會員,掌理下列職務:
一、保管本會印信。
二、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會議記錄及文件。
三、處理並保管本會一切來往文件
四、處理會員入會手續。
五、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。
六、處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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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二十二 條 |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| 第 二十三 條 |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聘期同。 |